近年来,我国灵活就业比重逐年上升,在劳动力市场上扮演着日益重要的角色。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截至2021年底,我国灵活就业人数已经超过2亿。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灵活就业人员的数量不断增多,灵活就业群体的社会保险问题也不断突出,完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社会保障水平偏低
“针对新业态就业者的调查样本显示,75%左右的灵活就业人员为农民工,这些人多数被排除在职工社会保险之外,只能参加居民社会保险。仅有16%签订正规或标准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但亦未平等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不足问题亟待解决。”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表示,随着近年来灵活就业人员规模的迅猛增长,现行制度已不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的现实需求。
据郑功成介绍,以2020年为例,当年全国就业人员7.5亿人,其中第二、三产业就业人员占76.4%,而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者(不含退休人员)不到3.3亿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无数据),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者为3.4455亿人(含灵活就业人员4751万人)。这意味着,2亿多从业者多数参加的是缴费偏低、保障水平有限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2021年,一些地方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均年缴费仅为400元,人月均养老金仅107元,养老保障水平堪忧;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缴费额为280元/人年,医保待遇明显低于职工医保,灵活就业人员疾病医疗负担沉重。
北京、杭州、成都的调查样本显示,新业态从业者养老、医疗保险(均含职工与居民保险)参保率分别为70%、85%左右。这表明,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处于未保、漏保、断保状态,有的由于“人户分离”等原因难以真正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业内人士表示,目前灵活就业群体在社会保障方面还面临着缺乏全面准确的登记和统计、难以认定雇佣关系,以及参与社保比例过低等问题。此外,现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意识相对薄弱,存在“无所谓参不参保”和 “不知在何处参保”的问题。
加大特定人群保障
为了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安徽省近日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促进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从今年7月1日起,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保的户籍限制,完善参保政策,改进参保服务,优化参保结构,提高参保质量,更好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各项基本医保权益。
实际上,自2020年以来,国家相关部门先后发布了鼓励和推动灵活就业发展的指导文件和政策,灵活就业数字化和灵活就业保障被重点提及。去年10月,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丰富人身保险产品供给的指导意见》,专门提到要加大特定人群保障力度,充分考虑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作特点,加快开发适合的商业养老保险产品和各类意外伤害保险产品,提供多元化定制服务。
今年3月初,灵活就业人员再迎政策利好。3月4日,银保监会、央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针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重点领域的金融需求,鼓励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因地制宜强化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的均等性和便利度。
具体到保险领域,上述通知从创业就业、住房租赁、子女教育、健康服务、养老保障等几方面对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涵盖的险种范围非常广泛,涉及雇主责任险、意外险、出租人责任险、承租人责任险、家庭财产险、新市民子女学幼险、子女升学补助金保险、实习责任保险、教育机构责任险、普惠性学前教育责任险、商业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多项保险业务。
社保体系亟待创新
目前,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社会保障的法制框架体系,但仍有一些不完善之处。现行的有关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法规缺乏必要的针对性,不利于保护灵活就业人员相关权益,在实践中很难落到实处。
业内专家呼吁,要把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让灵活就业群体参加社会保险有法可依。根据我国国情和灵活就业群体的特点,制定适合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体系,明确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刘戈表示,新就业形态的变化客观上还需要制度创新,目前实行的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已经和灵活就业方式无法契合。灵活就业不是特殊情况下的权宜之计,这需要相关部门在社保兜底的制度创新上有所作为。是否可以创立针对灵活就业人群的社保方式,在参保金额、缴费方式、国家补贴等方面作出专门设计,以更加适应灵活就业人员的需求,需要进行新的探索。
郑功成表示,首先,要与时俱进地赋予社会保险制度新的内涵。关键是要淡化传统劳动关系的人格从属性,强化灵活就业的经济从属性,将社会保险视为所有劳动者的正当权益,而不仅是传统正规就业劳动者的法定权益,以统一的职工保险为目标,向灵活就业人员全面扩展。其次,应加快修订社会保险法与工伤、失业保险法规,尽快制定医疗保障法与养老保险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这些制度面向包括灵活就业在内的所有劳动者并统一实施,同时明确用工单位或平台企业的法定义务,同步强化就业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责任。(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