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其中的养老保险可为符合条件的退休参保职工提供养老金,以保障基本的退休生活,那么如果曾在多地缴纳过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领取地要如何确认呢?
养老保险的领取地如何确认?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男职工已满50周岁,女职工已满40周岁,在非本人户籍所在省份首次参保时,新参保地只能为参保人建立临时账户,该账户的缴费情况不适用待遇领取地的判断,但可以将全部缴费本息转移至待遇领取地。
关键词: 养老保险的领取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