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保险什么时候发放?
1、目前,各地区的生育津贴支付期限一般与产假期限相一致,在90-180天之间。各地规定的生育津贴支付标准大体上有四种方式:
(1)按照女职工生育前的工资标准支付。
(2)按照本单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
(3)按照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基数计发。
(4)按照社会平均工资标准计发。
2、生育津贴就是以前所说的产假工资,为了与国际术语保持一致,后来才改为生育津贴的。女职工在产假期间领取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其支付工资;但法律同时规定,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是实施计划生育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3、女职工流产费用不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7条规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故女职工流产的视情况不同而有区别。如果女职工流产后不能依法出具当地计划生育证明、流产证明的,比如未婚先孕并流产的,其流产费用就不能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若流产女职工能出具领取生育保险金必要的证明,则其流产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女职工流产期间无法工作,其经济收入会受到影响,本着保护女职工健康的原则,生育保险基金应当支付女职工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
二、与生育保险有关法律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第五十五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一)生育的医疗费用;
(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第五十六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二)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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